行政许可6项: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许可条件: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2、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3、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5、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供水单位)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 4、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复印件(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5、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资料 6、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水质检验报告(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9 、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供) 10、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1、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认可书复印件(限新建、改建、扩建单位) 12、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台儿庄建行东侧)
监督电话:0632-6616110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许可条件: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且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申请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 、申请项目业务用房布局图 4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名单 5、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6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7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8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申请校验时,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台儿庄建行东侧)
监督电话:0632-6616110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许可条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单) 2、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的使用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经营场所平面图 5、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6、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7、公共场所监测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复印件)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台儿庄建行东侧) 监督电话:0632-6616110
四、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许可条件: 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由医疗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事由、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执业范围、执业时间、技术水平情况,拟达到的目的; 2 、外国医师学位证书; 3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2、3项需要翻译并公证) 4 、外国医师健康证明(国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5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 、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技术性材料;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 、本人2寸照片2张;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台儿庄建行东侧) 监督电话:0632-6616110
五、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许可条件:按照区卫生局的审批权限,符合设置规划,选址与论证合理,具备设置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材料:
1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 二人以上合伙需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5 、个体诊所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台儿庄建行东侧) 监督电话:0632-6616110
六、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许可条件: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 4、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方案,接受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申请材料:
1、省卫生厅制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2 、聘用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5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还应提交省卫生厅颁发的《村卫生技术人员证书》或《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及复印件,以及相关的学历、培训、考核合格和工龄等方面的证明及相关复印件。 6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还应提交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及复印件(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岗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学历、培训、考试合格和工龄等方面的证明及相关复印件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台儿庄建行东侧) 监督电话:0632-6616110
审核(上报)2项:一、医疗广告审核上报
许可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出现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第七、九条) 申请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3 、医疗广告成品样品表 4 、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监控近三个月内无非法医疗广告(含无证、超出许可范围广告) 5、医疗机构诚信承诺书 6、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委托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台儿庄建行东侧) 监督电话:0632-6616110
二、护士执业注册
许可条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申请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 、申请人学历证书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山东省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6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 、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9 、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台儿庄建行东侧) 监督电话:0632-66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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